卖假牙刷遭跨国起诉赔3万

来源:牙健网 时间:2023-09-28 15:31:35 责编:护牙顾问 人气:

 长安镇一家个体商场因为销售假冒“高露洁”,被远在美国的“高露洁”商标所有人“高露洁-棕榄公司”状告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该商场侵犯高露洁的商标权,判令商场的个体老板立即停止侵权,并赔偿3万元。

屡卖假货,“高露洁”状告商场

2002年12月,王先生在长安镇开了一家较大的百货商场,零售日用品、床上用品等。

2009年7月1日,“高露洁-棕榄公司”发现其销售假冒高露洁系列牙刷,遂发函给商场,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。

随后,王先生向该公司寄送了《保证书》,承认销售假冒高露洁牙刷,承诺立即停止销售。

但在2012年7月,“高露洁-棕榄公司”发现该商场仍在继续销售。随后,委托代理人郭先生与南方公证处,到该商场购买产品取证,并出具公证书。

2012年9月,“高露洁-棕榄公司”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赔偿损失8万元。

商场老板推责给专柜

收到状纸的王先生,叫屈不已。

他说,该商场的牙刷经营专柜已出租给某日化有限公司经营,涉案产品是该专柜出售的。

王先生认为,商场已经要求专柜销售方对侵权产品全部下架,所以已实际停止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。涉案产品售价在4.5-5元左右,利润也就几毛钱,“高露洁-棕榄公司”索赔费用明显过高。

同时,王先生说,商场经营者对涉案产品缺乏专业的辨别技术,他已尽了审查义务,责任应由案外人即专柜的经营者或是供货商承担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案涉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“高露洁-棕榄公司”享有的注册商标权。

虽商场称已将相关牙刷专柜租赁给案外人某日化公司,但日化公司并未以自己名义对外经营,销售侵权产品时出具的皆为商场的单据,故仅能认为是商场销售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产品,商场与其实际销售者之间的内部关系可另行起诉解决。

近日,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,判令商场老板王先生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高露洁-棕榄公司的商品,赔偿该公司损失3万元。